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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的另一种说法就是“国家控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其含义的正式表述是指“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即在确定反倾销案例中的“正常成本”时,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选择本国国内价格作为参照系,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必须选择替代国作为参照系。这对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我国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美国与欧盟的标准不完全一样。美国的“标准”包括:(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4)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5)政府对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6)出口管理方式。而欧盟的 “标准”分为“对国家”和“对企业”两种。对国家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国有企业比重不能高;(2)资源由市场分配;(3)对私人财产权保护;(4)企业会计制度符合国际规范;(5)政府对经济特别是产品的成本没有干预。对企业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市场机制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融资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
发布时间: 2019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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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要评析 反倾销协定第 6.8  款规定,当一方(1)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2)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3)严重妨碍调查时,调查机关可以不考虑第一来源的信息而寻求依赖于 “可获得的事实”。根据《反倾销协议》附件 2 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即使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调查机关并不能一概以此忽略其提供的信息,认为其构成“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根据附件 2 第 5 款“即使提供的信息并非在各方面都理想,但是此点并不能使调查机关有理由忽略该信息,只要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因此,如果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则调查机关应当容忍其信息的某些不完善,而不能忽略其已经提供的信息。同时,在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信息而信息仍然不理想时,信息的缺陷,即信息的不完整、不准确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调查机关才能认定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本案中, Tubac 提供了墨西哥调查局所要求的数据,虽然在数据上存在部分错误,然而,如专家组认为的那样,报告也说明所有核查团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都没有拖延,也不存在其它问题,而且Tubac  也尽其所能的予以了合作,并不存在严重妨碍调查的情形,因此,“可获得的事实”在本案中的适用缺乏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必要条件。附件 2 第 6 款规定,如受调查方提供...
发布时间: 2019 - 0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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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应该受到谴责、制裁、以儆效尤。对于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以不甚严格的要求就可采取严厉的手段予以制裁,既可保护国内产业,又能保护生产者。其实,这只是一个神话。当我们从经济的、逻辑的角度深入考察其基本目的和一些具体规定时,就会发现,反倾销法,不论是国际协议,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有许许多多似是而非、甚至南辕北辙之处。因此,为真正保护公平贸易,对反倾销法必须进行改造。仅举其荦荦大端,即可见反倾销法的不足及其与现实生活的脱离。一、目的性的缺陷从反倾销法的角度来看,倾销被视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因此,要采取相应措施去制约它,从而保护公平贸易。但事实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不论是20世纪40年代酝酿成立的ITO,还是由于其半途而废而代之的GATT,以及目前的WTO,其目的都是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要达到这一目的,必然之举是减少、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自由竞争。事实上,作为总协定反倾销法的蓝本的、奠定现代反倾销法基础的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其目的并非为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是保护主义的产物。20世纪初反倾销法刚出台时,遭到反倾销指控者常常发现其行为符合竞争法。美国在70年代经济地位有一定下降,产业界人士难以接受外国厂商成...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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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组分析(一)墨西哥能否适用可获得的事实《反倾销协定》第 6.8 条规定,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 2 的规定。危地马拉声称墨西哥调查局不公平地全部拒绝了 Tubac 的数据,而采用了可获得的事实(正常价格的请求数据和来自进口商的出口价格数据)。其声称所提供的数据都被墨西哥调查局所查证了,任何数据问题都非常小,并未引起“不适当的困难”,且 Tubac 充分地与调查当局合作并提供其要求的所有数据,因此已经“尽其所能”。墨西哥则声称核查所遭遇的问题非常多且异常重要,认为 Tubac 故意少报和错报了数据,因此所有的数据库都是偏颇、不值得信赖的。Tubac 不仅“未提供必要的信息”,也“未合作”,因此“严重妨碍了调查”。对于此案记录是否包含任何证据证明 Tubac 故意在核查或任何其他情况下在问卷中提供错误的信息,专家组认为没有。的确,据核查报告,对于核查成员而言,Tubac 在数据上存在部分错误,然而,报告也说明所有核查团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都没有拖延也不存在其它问题。一个没有偏见与客观的调查机关不会据此核查报告像墨西哥所声称的那样认为 Tubac 未合作。同样,Tuba...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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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络上看到多年前的一篇报道,该报道发布人为某货运公司,报道大概内容为某年某月,某涉案产品被美国商务部颁布反倾销令,反倾销税高达157%。因为高额反倾销税,中国产品走不出国门,企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损失惨重!为了解决这种情况,突破壁垒,我公司可协助该产品的出口企业通过第三国转口进入美国市场,有效避免美国高额的反倾销税。并且该货运公司声称,可以准备所有的清关文件。该文章对于目前占据美国市场一定份额的出口商来说确实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美国不会针对一种涉案产品的所有国家都启动反倾销调查,况且,对中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产品,往往是因为中国在这些产品生产和出口上确实占据市场优势。有些企业看到这些宣传或许前去咨询,并试图用这种方式将产品最终出口销售到美国,或许有些企业已经在用这种方式进行着贸易活动。因为有了转口操作,并且有了专门为企业提供转口操作的机构,所以反倾销产品的出口企业通过正规行政程序应诉,获取税率的越来越少。但是这种操作暗含高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长期利益。我司网站近期的多篇文章也讲到过这种风险。这种方式见效快,短期少量出口行之有效。但是大量出口的话,不出几个月,就容易被美国海关发现异常,调查核实后,有可能需要企业支付相当于反倾销税金几倍罚金,面临更大的困境。 中国的快速发展壮大,已经引起美国的担忧和重视。美国正在利用一切手段,竭力阻碍中国的发展。面对愈加严峻的贸...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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