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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8 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墨西哥对危地马拉钢管的反倾销税”案(DS331)发布裁决报告。专家小组对该案进行审查之后认为,墨西哥对来自危地马拉的进口黑钢管和镀锌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实施调查以及适用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墨西哥在裁定中拒绝适用 Tubac 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而适用“可获得的事实”的做法违反了墨西哥在《反倾销措施协定》附件 2 第3、5 款和第 6.8 条的相关规定;墨西哥在裁定中未通知 Tubac 其数据已被拒绝,也未告之其原因和提供进一步解释的机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附件 2 第 6 款和第 6.8 条的规定; 墨西哥在裁定中适用可获得事实的做法违反了“特别谨慎”原则,与其在《反倾销措施协定》附件 2 第 7 款下的义务不符。基于以上原因及其他原因,最后专家小组建议墨西哥撤销针对危地马拉钢管的反倾销措施。本文拟对该案“可获得的事实”的适用进行简要评析。 一、基本案情2001 年 5 月 22 日,墨西哥公司 Hylsa 申请对危地马拉的进口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墨西哥调查局在 2001 年 8 月 24 日公布发起调查通知。Tubac 是危地马拉被调查的唯一出口商。2002 年 3 月,墨西哥对危地马拉的进口钢管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的措施,并于 20...
发布时间: 2019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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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商品的正常价值(公平价格)将其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倾销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损害,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进口国政府会采取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反倾销措施即为征收高额惩罚性“反倾销税”。案例一,低克重热敏纸: 2007年9月19日,美国低克重热敏纸生产商阿普莱顿纸业公司(Appleton Papers, Inc.)向DOC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10月29日,DOC起始该案件,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实施反倾销调查。2008年10月2日,DOC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存在倾销行为。2008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终损害终裁并颁布反倾销令,中国统一执行税率为115.29%,也就是出口到美国100美元的热敏纸,您的客户将额外承担115.29美元的反倾销税,这大大增加了从中国采购热敏纸的成本。如果中国企业未积极参与应诉,将忍痛割爱失掉美国市场。案例二,薄页纸(薄绵纸):2004年2月17日,美国起诉商向DOC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的薄页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3月15日,DOC起始该案件,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薄页纸实施反倾销调查。2005年03月30日,美国商...
发布时间: 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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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来自韩国的油井管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认定韩国存在'特殊市场状况'(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并对正常价值的构成要素进行替代,重新计算倾销幅度。韩国的涉案企业随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2日,法院裁定美国商务部败诉,因为美国商务部关于特殊市场状况的认定证据不足。在行政复审的初裁阶段,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人提出韩国的热轧钢(油井管的最大原材料投入)存在四种特殊市场状况:(1)韩国政府提供的补贴扭曲了韩国热轧钢的成本和价格;(2)过去三年,韩国市场充斥着来自中国的低价和不公平贸易的热轧钢,这些产品压低了韩国国内的热轧钢价格,导致价格扭曲;(3)两个主要的热轧钢供应商与油井管生产商之间存在战略联盟,扭曲了价格;(4)韩国政府影响电力的价格,扭曲了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行政复审的初裁决定,驳回了申请人指控的四种特殊市场状况:(1)申请人仅仅引用了相关反补贴调查的裁决和税率,但是相关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韩国政府实施与热轧钢相关的政策或强制令,从而扭曲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2)虽然来自中国的进口有增长,但是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一趋势对韩国是独特的,中国出口对韩国的影响在世界其他市场也有反映,因此相关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来自中国的进口对韩国市场造成特定的价格扭曲;...
发布时间: 2019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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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措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延伸, 是国际贸易摩擦与竞争不断激化的表现。美国是第一个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规避调查的国家,2015年又引入了海关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也就是《2015年执行和保护法案》(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以下简称“EAPA”),并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自该法案生效后两年多的时间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起了16起反规避调查,除其中一起是针对来自越南的石油套管以外,其他15起均为来自中国的产品。因此,观察与研究美国的反规避规则,对中国出口产品实现跨越这一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海关的反规避调查程序  (一)发起调查(Initiation the Investigation) 在收到申诉方提交的反规避申诉书后,如果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的调查官员认为申诉书中包含的信息能合理的表明,被调查产品通过规避的方式进入美国境内,则最迟应在正式收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 自发起调查之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调查官员可以向进口商发放问卷并自行进行初步调查,包括核对分析申诉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就清关资料进行核对,派遣工作人员到涉案工厂...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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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通关程序 立即交付(Immediate Delivery) 参与自动舱单系统的承运人可以在离开外国领土后、抵达美国前5天获得有条件的放行许可。如果申请获批,那么货物在抵达时就可以迅速放行。在事后应当以适当的表格向海关进行汇总申报,并且在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存预估的税费。                                                              三、货物通关类型 1、进口用于消费进口用于消费货物的申报通常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提交必须的文件,以确定货物可以被海关放行;二是提交包含关税与统计信息的文件。这两个步骤都可以通过美国自动商业系统中的自动报关界面来实现。         2、申报进境储存如果想推迟货物的放行,可以通过申报进境储存程序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里。这些货物可以自进口之日起在保税库中存放5年。在这期间,仓库中的货...
发布时间: 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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