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的自信 真正自信的人是基于对过去的经历,看到自己的价值所在,同时在经历上,也了解到自己的缺陷在哪里,对自己的认识是完整的,而不是片面的。自信的人懂得欣赏他人,但真正的欣赏不是停留在表面上的夸奖,而是一种洞察力,能够显著挖掘他人的优势,并给予肯定,更重要是看到他人的闪光点,是发自内心的喜悦与尊重。 真正自信的人是一种更宽广的人生,以自己为坐标,在人生的有限时间内绽放自己的价值,辐射更多的人,每个人在他们身边都能感受其身上散发的能量,正是这种能量激励更多人走向更美好的人生。2、坚持到底,永不放弃 成功根本没有什么秘诀可言,如果真是有的话,就是两个:第一就是坚持到底,永不放弃;第二是当你想放弃的时候,回过头来看看第一个秘诀。 放弃,是一个念头;而永不放弃,则是一种信念!生活中多数人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选择前者,因此我们极易成为普通得没有一点棱角的人,而有些人却坚定得近乎倔强地选择了后者。这种人虽然是少数,但他们往往能赢得大多数人的掌声。3、勤于学习,善于思考 人类真正的智慧,是通过不断地学习,不断认真地思考获得的,从历史中可以发现,其实人类正是在怀疑中才取得了不断进步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在求学问而自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去思想,结果不过是自己兜圈子,我们不能一直模仿和效法先人的经验,要不满足现有的成就,要不断地去怀疑、去思考才不把自己变得糊涂和迷茫了,才不会因“罔”而被时代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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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2003年正式成立,它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DHS,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主要负责海关事务、移民管理、边境巡逻和动植物安全检疫。美国海关主要由三级机构组成,即海关总部(CBP Headquarters)、地区现场办公室(Field Operations Offices)、口岸海关(Port of Entry)。目前,美国海关执行的是1993年12月8日生效的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这个法案的一个重要改变在于将货物价格、归类、税率合法申报的法律责任归责于进口商。此外,现代化法案的一个特性在于将海关与进口商的关系确定为“知悉合规”。作为“知悉合规”管理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海关与进口商的责任共担,即海关需要将其规定与要求清晰地告知进口商,相应地,进口商应该尽到“合理关注”的义务以确保海关及时、准确地获得进口相关信息。海关通常在互联网或通过出版物发布大量的关于进口货物程序及要求的相关规定,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进口商能够充分地了解最新的海关规定及要求。同时,海关提供一份合理关注的问题清单(Reasonable Care Checklists),以问答的方式提示进口商需要关注的问题。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一半以上来自于海外。美国海关在反恐和促进贸易便利化过程中一般都优先考虑一些重要的贸易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发生在高风险领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财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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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分析首先,从开篇对“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简介,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上文经典案例中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建立该原则最根本的目的是鼓励利害关系人配合调查机关配合反倾销调查,并为调查机关在必要信息缺乏的情况下信息和证据的采集和适用建立依据,力求作为一个客观、公正的调查机关,使用最佳的、最适合的、最恰当的信息,进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该原则本身并不是一项惩罚性的规定,然而纵观近年各国的反倾销以及反补贴实践,“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适用却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以致其已经从一种贸易调查工具变相为一种贸易惩罚工具,几乎是已经演变成为了一种贸易保护工具。从上文所列举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是秉承这一宗旨来审理各争端解决案件的。其次,从以上经典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关于“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解释,进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 WTO 法理。在最近的几个案例中,专家组或是上诉机构基本上是直接对个案中该原则适用的相关事实背景进行审查,再综合以往结论做出裁定。在此,我们将上文案例中的主要结论总结如下:1、根据第 6.8 条规定,调查主管机关仅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求助于“可获得的信息”:(1)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或(2)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3)严重妨碍调查。2、即使调查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全面,调查机关也并不因此获得不受限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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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按公司安排到工厂收集数据,客户认为我们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和当前暴热的中美贸易战是一回事。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一、 两者所处层面不同。中美贸易战是国家之间的博弈,类似“宏观经济”,企业根本无从插手,是国家的政府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由海关强制执行。美国对华反倾销是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市场争夺,类似“微观经济”,国家机关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涉案企业可以聘请咨询公司、律所等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应诉,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递交的资料,裁定一个倾销税率,海关据此清关征税。 二、 两者面对的环境不同,持续的时间不同。中美贸易战是政府层层推进的,会根据对方的措施、国内的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随时调整,时而加征关税,时而磋商合谈,鲜有可以借鉴的样本,完全是新课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中美贸易战是阶段性的,有可能随着两国利益关系的平衡而缓和。中美贸易战是长期性的,缓和并不意味着以后没有贸易战,有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在不同领域之间转移。美国对华反倾销往往是由美国企业提起的,在调查期结束后,会持续数年、数十年,涉案企业每年都要递交资料,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审核,有着丰富的资料和经验,也有相对固定的程序。 三、 两者的执行机构不同,所需程序不同、涉及的产品不同。美国对华贸易战是由总统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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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成员方在以往 WTO 对我国过渡性审议过程中,对中国反倾销实践中BIA 原则适用的质疑和评论美国、日本等成员多次在 WTO 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相关会议上,对中国反倾销中的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及其适用进行提问和评论,这也是 WTO 反倾销委员会的历次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会议中备受关注的敏感问题之一。下文将首先对历次会议上相关成员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早在 2002 年第一次过渡性审议过程中,美国以及其他成员方便针对中国政府在反倾销裁定中是如何适用《反倾销协定》附件 2 的“可获得的信息”原则进行了提问。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反倾销条例》第 21 条规定: 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该条规定是与《反倾销协定》第 6.8 条和附件 2 的规定相一致的。此外,中国政府强调,在调查主管机关所发出的调查问卷中,也会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说明中用黑体字说明:“如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许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予以核查,则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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