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8月9日发布最新一期全球贸易景气指数指出,第三季度全球贸易将因为贸易冲突的升级而受到较大的影响。回顾过去的几个月,中美贸易战步步升级。贸易战的爆发也在业内引发热议,传统外贸企业更加关注的则是自己的出口贸易是否会受到影响,尤其是以美国市场为导向的企业。一旦产品列入征税范围,那么接下来订单可能告吹,因为美国客户可能将对从何处进口重新做评判。 贸易战的爆发将一定程度上限制美国方向的外贸企业产品出口,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业务量下滑,裁员甚至倒闭,这将极大地影响中国下半年对美市场的出口,会给更多的中国外贸企业带来明显的负面冲击。面对这样的负面冲击,传统外贸的出路在哪里? 开辟新兴市场减少对美国的依赖 俗话说“东边不亮西边亮”,外贸企业出口美国受限,完全可以加大“一带一路”等周边市场的份额,尽可能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积极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降低对美国的依存度,避免因国际贸易环境突变而遭受损失,将主动权真正把握在自己手中。 增加产品附加值 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就必须从低端代工走向类似日本和德国等有技术含量的高端代工,以及自主品牌,包括产品质量、产品研发、品牌设计。当下外贸企业应根据这一变化调整产品结构,改变低端加工的生产模式,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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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0)的设立,国际贸易进入新时代。WT0允许合法实施的三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当属反倾销。在这种经济大背景之下,反倾销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和民族经济免受他国工业冲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 行政复审主要就三个方面内容向主管机关申请,要求对原反倾销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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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美每一位员工都被视为大家庭的一份子,每位员工都能发表自己独特的观点。但是,又强调员工之间要像在家庭中生活一样互相配合、协调。公司的每一位员工由于受到了充分的尊重,才华得到充分的发挥。 自从我来到公司后,领导就一直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团队精神的培养,使员工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对每位员工来说,团队要达到的目标即是自己努力的方向,团队整体目标顺势分解成各个小目标,在每位员工身上得到落实。 团队精神通过对群体意识的培养,通过对员工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信仰、动机、兴趣等文化心理,来沟通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产生共同的使命感、归属感和认同感。反过来逐渐强化团队精神,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我们做反倾销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甚至于公司员工全部出动,公司领导会很巧妙的将两个人分配到一起,起到取长补短的作用,使工作效率最大化。这就说明公司领导充分了解每位员工的能力,发挥出有效的团队协作能力。 团队精神要靠员工自觉地要求进步,力争与团队中最优秀的员工看齐。通过员工之间正常的竞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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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目的是对本国产业的保护,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其作用有以下几点: 1、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实践证明,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倾销产品的损害之后,下岗职工增加,失业率上升。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各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业率增加,有效地促进了国内的就业与稳定。 2、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实践表明,倾销行为严重地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反倾销立案后,有效地遏制了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渠道。 3、为维护国内产业的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在对尖端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控制方面。而各国反倾销调查一般都集中在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或产品上,这些产业如果长期受到制约,就有“窒息”的危险。反倾销则有效的保护了高新技术产业。 虽然反倾销有很多好处,但是事情往往有两面性,有利就有弊。其不利的方面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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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Merchandise completed or assembled in other foreign countries)符合该类规制对象的条件有:第一,在原反倾销税有效的前提下,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与受原反倾销税令针对的国家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第二,在进口到美国之前,该进口产品在第三国(零配件本身受反倾销税令约束或零配件由受反倾销税针对的国家生产的)组装或完成;第三,在第三国组装或完成的产成品的过程在本质上是细微或无关紧要的;第四,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外国产品的价值占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价值的很大一部分(a significant portion );第五,行政当局认为采取行动进行这种规避行为是合适的。在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情况下,行政当局充分考虑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将原反倾销税扩展适用到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并进口到美国的商品上。满足上款第三项“细微或无关紧要”,行政当局考虑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第三国的投资水平;第二,第三国研究开发水平;第三,在第三国生产过程的性质;第四,生产设备投资程度;第五,在第三国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增值只占产品进口到美国价值的一小部分。对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将税时,行政当局需要考虑:第一,贸易模式,包括货物来源;第二,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与在第三国完成加工,并最终在美国销售的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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