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66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和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作出的反倾销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的涉案产品不征税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不征收反补贴税。该措施自2021年9月29日起生效。豁免产品描述如下:窗帘杆由含0.12%碳的A级热轧带材制成,采用滚压成型工艺和纵向焊接技术制成。其外径为16毫米和规格/壁厚为0.4毫米,有粉末涂层(黑色/白色/象牙色)和电镀(拉丝铬)两种;长度为1.5、2.0、2.5和3.0米且是单独隔热/收缩包装并贴标签。202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71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和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作出的反倾销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大陆和韩国的涉案产品不征税反倾销税、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不征收反补贴税。该措施自2021年11月4日起生效。豁免产品描述如下:以下任何一种的非合金钢焊接管,1. 符合SAE J526规范的单壁电阻焊接,具备以下所有条件:(1)碳含量不超过0.13%;(2)外径小于等于11.50毫米;(3)壁厚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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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35号公告称,应中国企业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的风电塔(Wind Towers)发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2年6月1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能源和减排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本公告自2022年3月11日起生效。 2022年5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36号公告称,应中国企业重山风力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的风电塔(Wind Towers)发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2年6月24日向澳大利亚工业、能源和减排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本公告自2022年3月16日起生效。2013年8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风电塔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4月16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企业的税率:中国为15.0%~15.6%、韩国为17.2%~18.8%。2018年7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3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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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44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管(Copper Tub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虽存在政府补贴,但补贴幅度为微量,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0年7月1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71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管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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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9和2021/11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代理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即中国大陆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出口商倾销幅度均为19.7%,中国大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42.7%(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除外)。 2020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30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精密钢管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2021年6月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74号公告,对中国大陆的精密钢管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大陆的倾销幅度为2.9%,中国大陆的补贴幅度为9.0%~51.6%,决定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其中,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效倾销和补贴税率为9.0%、其他出口商为51.6%,该措施自2021年6月2日起实施。2021年8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11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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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75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和对进口自中国的A4复印纸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对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中中国出口商UPM Asia Pacific Pte Ltd反倾销税为3.2%、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 反倾销税为10.0%、其他出口商反倾销税为3.0%、中国所有出口商反补贴税为7.0%(出口价格比例方式)。 2016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A4复印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7年4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39号公告和第2017/40号公告,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助理部长兼国会秘书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决定对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PT.Pabrik Kertas Tjiwi Kimia Tbk除外)和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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