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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44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管(Copper Tub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虽存在政府补贴,但补贴幅度为微量,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0年7月1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71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管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 2021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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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9和2021/11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代理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即中国大陆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出口商倾销幅度均为19.7%,中国大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42.7%(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除外)。 2020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30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精密钢管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2021年6月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74号公告,对中国大陆的精密钢管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大陆的倾销幅度为2.9%,中国大陆的补贴幅度为9.0%~51.6%,决定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其中,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效倾销和补贴税率为9.0%、其他出口商为51.6%,该措施自2021年6月2日起实施。2021年8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11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补贴调查。
发布时间: 2021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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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75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和对进口自中国的A4复印纸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对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中中国出口商UPM Asia Pacific Pte Ltd反倾销税为3.2%、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 反倾销税为10.0%、其他出口商反倾销税为3.0%、中国所有出口商反补贴税为7.0%(出口价格比例方式)。 2016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A4复印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7年4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39号公告和第2017/40号公告,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助理部长兼国会秘书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决定对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PT.Pabrik Kertas Tjiwi Kimia Tbk除外)和泰...
发布时间: 2021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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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56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彩钢带(Painted Steel Strapping)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出口商秦皇岛佳士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6.2%、补贴幅度为0.2%,中国其他出口商倾销幅度为11.5%、补贴幅度为42.6%。因此,建议以保证金形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国其他出口商保证金有效比率为54.1%,同时终止对秦皇岛佳士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彩钢带作出反倾销否定性初裁,因此终止对越南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2020年5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50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彩钢带(Painted Steel Strapping)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彩钢带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调查的产品为公称宽度12mm~32mm、公称厚度0.5mm~1.5mm、无论是否成卷、无论是否打蜡的碳钢彩钢带。不锈钢带和镀锌钢带不在本案的调查范围内。本案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从2016年4月1日开始。
发布时间: 2021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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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32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Rod in Coil)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2021年4月2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计征反倾销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3.1%。热轧螺纹钢筋和不锈钢卷材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 2015年8月1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4月2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0年7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77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 2021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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