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0/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8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Aceto Acetyl Derivatives of aromatic or hetrocyclic compounds)所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即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具体税率如下: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26.64%;其他生产商为44.90%。 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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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连二亚硫酸钠(Sodium Hydrosulphit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440美元/公吨,韩国为300美元/公吨。2020年9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连二亚硫酸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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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Stainless-steel Seamless Tubes & Pipes)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相关涉案企业,请联系华美了解进一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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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铝压延产品(Certain Flat Rolled Products of Aluminiu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0美元/公吨~449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铝罐体毛料(也包括做铝罐的尾料)和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0美元/公吨;格朗吉斯铝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0美元/公吨;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65美元/公吨;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65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率为449美元/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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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维生素C(Vitamin C in all its for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维生素C衍生物。石药集团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为3.20美元/千克;其他生产商为3.55美元/千克。2020年9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维生素C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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