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工程轮胎诉讼案”)做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2007年6月,美国厂商Titan联合工会工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倾销税率上河北兴茂28.69%、贵州轮胎5.25%、天津联合8.44%,三家企业的补贴幅度分为14%、2.45%、6.85%;其他23家单独应诉企业12.58%,未应诉企业惩罚性税率仍为210.48%。河北兴茂及其美国母公司GPX不服这一结果,随即进行申诉。2010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该案做出判决,反倾销诉讼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诉讼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双反”属于双重惩罚税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美国商务部对裁决结果不满,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诉讼后,于2011年12月19日做出裁定,肯定一审法院CIT (2010年9月18)的裁决,但是出于不一样的理由:“我们认为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和1994年两次对反补贴法律的修改,已经批准了之前行政机关和法院作出的解释: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因此,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判决书称。美国商务部仍可在45天内向上诉法院要求全体法官重新审理此案,或在90天内向美国高院上诉,要求驳回二审法院的裁决。